为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现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三、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

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四、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引发争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法律保障代课教师的合法权益

2020-6-4

全国人大代表、民进中央副主席朱永新昨日在谈及代课教师问题时表示,政府应利用《劳动合同法》保障代课教师的合法权益,给予这个群体基本的“职业安全感”。

今年1月21日,教育部人事司副司长吕玉刚表示,各地政府首先要严格禁止聘用新的代课人员,规范中小学用人行为,保证合格教师的补充需求。教育部官方的最新表态,为“代课教师问题的解决”确定了基本立场。

朱永新认为,目前,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为解决边远山区教师师资缺乏问题做了很多努力与尝试,比如“特岗教师计划”。但是许多边远山区的特岗教师“下不去”、“留不住”。

因此,不能“一刀切”否定所有代课教师存在的必要,目前代课教师对于解决许多边远贫困地区的师资匮乏问题,依然是有效的办法。

此外,朱永新表示,代课教师问题的解决,无论采取何种措施,都需要中央政府或省级政府划拨出专项预算。

为此朱永新代表建议,首先依据《劳动合同法》,确保代课教师最基本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事实上,“代课教师问题”解决的关键既不是“是否转正”,也不是“增加薪资”,而是如何利用相关法律保障代课教师的合法权益,使其能够获得作为劳动者本应享有的“职业安全感”。

其次,制定《中小学代课教师聘用与管理办法》,规范代课教师的录用、培训、考核、薪酬、转正与解聘,使代课教师问题的解决有法可依。


确立劳动关系的“三大条件”

2020-6-30

李某为某单位运送垃圾,定期从环卫局领取一定费用,是否就能据此认定他与环卫局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呢?近日,法院以双方之间未同时具备劳动关系成立的“三大条件”为由,判决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李某曾为济南市某公司运送垃圾,济南市市中区环卫局下属某环卫所为此每月向李某支付100元劳务费。2006年4月,李某将为该公司运送垃圾的工作转给他人,但每月仍从该环卫所领取100元费用至2007年4月。

2008年6月16日,李某向济南市市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称他于2001年6月份在为该公司运送垃圾过程中,左脚被玻璃划伤,至2007年2月伤情加重,无法工作,只能不干了,要求确认他与济南市市中区环卫局自2000年1月至今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预先支付治疗费用5000元。

仲裁委以李某的申诉超过仲裁时效为由不予受理,李某不服,在法定期限内诉至济南市市中区法院。

庭审中,环卫局认为李某为某公司运垃圾是承揽运输而并非是劳动关系,运输的车辆和方式都是李某自己解决,并表示对李某受伤情况不知情。李某也没有相应的病历证明其曾于2001年6月份受伤。

法院认为:《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1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李某为某公司运送垃圾期间,只要李某将该公司的垃圾运送走,李某即可自行安排,而不需要到环卫局上班,也不受环卫局规章制度的制约。因此可以确定,李某与环卫局之间的关系并非劳动关系。

李某要求环卫局预先支付治疗费用5000元,因李某未能举证证明其于2001年6月受伤,且环卫局应对其所受伤害承担赔偿责任,故李某的该诉讼请求,证据不足。

据此,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