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晨报》2021-11

人们总说职场“中年危机”,年纪大了很多单位都不再招录。身为“60后”的老李就面临这个难题,为了被心仪的公司录用,

他用虚假身份证应聘入职,被发现后,公司拒绝帮忙办理“三险一金”,于是诉至法院。近日,广州白云区法院审理了该案。

用假身份入职,公司不认可劳动关系

据介绍,2007年,某药业公司拟招聘一批业务代表。“60后”的老李得知该招聘信息后便想应聘,但老李当时已超过40周岁,不符合该公司的招聘条件。

为了能被成功录用,老李向其姨夫小李提出借用其身份证进行应聘,小李随后给了老李一张印有老李照片但姓名为小李且出生日期、住址和身份证号码均为虚构的居民身份证。老李使用该伪造身份证,以“小李”的名义成功被某药业公司录用,任职高级业务代表。

工作期间,药业公司以“小李”的名义为老李申办和缴纳了养老保险金、职工医疗保险金、职工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

2019年底,为了解决退休后其无法以自己真实身份提取“三险一金”的问题,老李终于向某药业公司主动坦白了其使用虚假身份入职该公司的事实,要求某药业公司为其变更“三险一金”的身份信息。2020年1月21日,老李从某药业公司离职。

之后,老李向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其与某药业公司自2007年至2019年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仲裁委裁决驳回老李的仲裁请求。

老李不服仲裁裁决,向白云法院提起诉讼。药业公司不确认老李即为“小李”,不确认公司与老李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法院认为,老李为隐藏真实年龄获取某药业公司聘用,采取伪造居民身份证、提供虚假身份信息的方式签订《劳动合同》,老李以欺诈手段先后签订的《劳动合同》均无效。

但《劳动合同》无效,不影响对老李与某药业公司在2007年至2019年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法院对老李要求确认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白云法院一审判决:确认原告老李与被告某药业公司在2007年至2019年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此外,由于在民事诉讼中发现老李存在使用伪造居民身份证和使用虚假居民身份证的行为,涉嫌构成伪造身份证件罪或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已依法另行向公安机关移送老李等人的犯罪线索。

法官说法:入职需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吗?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没签劳动合同,劳动关系还成立吗?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并不代表不成立劳动关系。

参照劳社部【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侧重于保护劳动者的权益,规定了劳动者有平等就业、取得劳动报酬、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七大权利。在求职及工作中,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时,可通过法律途径捍卫自己的权利。

但劳动者在求职应聘过程中,不能采取违法手段,将伪造居民身份证和使用虚假居民身份证视为“捷径”。伪造居民身份证和使用虚假居民身份证,将涉嫌构成伪造身份证件罪或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

信息时报记者何小敏通讯员云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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